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虚构“王某某”身份,微信中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母亲住院等事实欺骗李某某微信转账6笔,其中:2020年1月13日1000元;2020年1月22日500元;2020年2月21日500元;2020年3月16日500元;2020年3月27日1500元;2020年3月30日2000元,累计6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6笔赃款从微信号“**”转入微信号“**”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4月27日,黄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5日,黄某甲父亲黄某乙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当日,李某某对黄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60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黄某甲犯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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