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县红果镇**桥**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黄某甲分别虚构与黄某乙共同拥有黄某乙位于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旧铺村原旧铺小学旁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将名字挂靠在该房屋名下,骗取开发区集中留地安置资格和搬迁奖励、搬家小工费、搬家补助费、周转过渡费等费用,李某获得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6596.5元;黄某甲获得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3596.5元。被骗取的费用70193元已全部退还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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