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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院**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0日,赵某甲、胡某某、赵某乙三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黄某甲,欲向黄某甲购买毒品杜冷丁针剂。当日下午18时许,赵某甲、胡某某、赵某乙三人从张家口市乘车至宣化区洋河二桥附近与黄某甲接头,黄某甲以每支35元的价格共卖给赵某甲、胡某某、赵某乙共计七包280支杜冷丁针剂,得款9750元。次日(2018年6月21日)上午11时许,赵某甲、胡某某、赵某乙三人和黄某某在宣化区洋河南清泉庄园附近土路见面,欲再次交易毒品时,被赶到的民警发现,黄某甲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杜冷丁针剂200余支。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扣押黄某甲的杜冷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吗啡等常见毒品成分(详见鉴定文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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