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清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乐清市**镇**村**老人活动室摆放三张麻将桌供赌博人员赌博并抽取头薪。至2019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总计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0205元。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退赃人民币3318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某、徐某某、黄某丁、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戊、黄某己、胡某某、黄某庚、黄某辛、吴某乙、黄某壬的证言、扣押清单、收款收据、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且已退赃,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3318元予以上缴国库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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