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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赌博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长春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1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黄某乙(另案处理)召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在境外赌场负责洗码,由黄某乙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分发报酬。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非法获利4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法所得4万元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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