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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居委****号,住宁夏盐池县******室,无前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亮,系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盐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于2000年注册并经营“盐池县**水箱修理部”,2013年将“盐池县**水箱修理部”注销,同年又注册成立“盐池县**汽车散热器配件厂”并一直经营。2016年将该店交由其子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经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虽将店铺门牌改为“**水箱油箱”,但对外仍继续沿用“盐池县**汽车散热器配件厂”营业执照等证件,并接受工商等部门检查。2019年9月17日18 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从事油箱焊接维修服务,并安排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对涉案油箱进行焊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明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听从黄某乙安排对涉案油箱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致使油箱发生爆炸,造成在场的黄某乙、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贠某某烧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贠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造成房屋、物品经济损失共计3,607,696.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盐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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