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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村委**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黄艳琴逮捕,并由长汀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日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黄艳琴被抓获,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无法羁押,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黄艳琴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5月1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7日至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黄艳琴在长汀县梅林大桥商品展销会摆设摊位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延时王”、“黄金玛卡片”、“阴茎增大王”等药品。2015年10月22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摊位检查时,当场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黄艳琴摆设摊位查扣“延时王”、“黄金玛卡片”、“天下无敌”、“阴茎增大王”、“参茸鹿鞭丸”、“蟲草鹿鞭丸”等共计38盒。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六种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的涉案药品为假药的证据不足,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延时王”等产品认定的函,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定义作出重大修改,涉案药品不能直接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药品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药品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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