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大专文化,钦州市灵山县人,住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黄某乙非法占用广西国有**林场**分场林地种植甘蔗,2015年至2017年年初,黄某乙将上述林地弃荒。2017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黄某乙承包了上述林地,并雇请工人对林地进行炼山、清山,后雇请推土机犁地,再雇请工人种植甘蔗。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之后在广西国有**林场**分场林地连续种植甘蔗,案发时已是第四代甘蔗萌芽。经鉴定:**分场**林场被非法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甘蔗面积26.2亩。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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