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原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持多年藏放在家中的火铳与黄某乙至衡东县**镇**村**组的油菜地里打野兔时被衡东县公安局高湖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衡阳市公安局张某某、黄某某分鉴定,该自制火铳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火铳一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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