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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7********,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父亲黄某乙向邓某某(已死亡)购买1支改装射钉枪,并将该枪支交给黄某甲使用,黄某甲一直使用至今。2020年8月28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在**乡**村委会**村开展枪支收缴行动,黄某甲持有的改装射钉枪被当场查获,并于同年8月31日送达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9月14日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黄某甲持有的1把改装射钉枪为枪支。

2020年8月28日琼中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住宅进行搜查,并于同日将黄某甲带至琼中县公安局问话。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春晓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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