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镇**组**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到关岭自治县**库区**段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和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称量,黄某甲和黄某乙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本地名:白漂鱼)净重3.94斤。经鉴定,涉案单层刺网属于《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规定的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仅3.94斤,其在案发后对相关水域增殖放养鱼苗,积极弥补其罪行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渔具1张)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