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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邵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丙臀部患有***,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医生熊某某为黄某丙开具了含“穿山甲”(穿山甲鳞片)的中药处方。为以较低价格购买到该材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8年9月20日和2019年1月7日两次到湖南省邵东市**镇介甫药材店,共计以1182元购买了0.7kg的“甲珠”(穿山甲鳞片制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买回的“甲珠”全部磨成粉同其他中药材熬成药汤给黄某丙服用。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动到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中药处方、手机截图、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熊某某、匡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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