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黄某乙从2015年12月起运营渝AH****重型罐式货车、2016年8月起运营渝AH****重型罐式货车、从2019年8月起运营渝AH****重型罐式货车,上述重型罐式货车具有危化品运输资格。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17日,黄某乙明知白某某(已起诉)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在贩卖汽油的情况下,为获取运费,仍安排渝AH****重型罐式货车为白某某将其从山东购买的汽油从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欧鹏教育城等地到白某某位于金竹村瓦岗寨旁边一土路边地下的储油罐内。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是黄某乙的哥哥,在黄某乙处担任押运员,每月工资4千余元。2019年4月至9月17日,黄某甲先后4次根据黄某乙的安排作为渝AH****重型罐式货车的押运员,与作为驾驶员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为白某某转运汽油。黄某甲共计为白某某转运汽油60吨,价值人民币27180元。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欧鹏教育城重庆新村金樾府路边被民警抓获,并查获用于转运汽油的渝AH****重型罐式货车。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某某和赵某某的账本、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华人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同案人白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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