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壮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0********,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村**号。2010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已判决)驾驶一辆号牌为贵FV3****的小汽车运输一批假冒卷烟从广西防城港出发,准备运往广东省揭阳市,经广州绕城高速本区路段时,因车辆爆胎而停放在本区市南路中国石油碧辟加油站附近,后被查获,并从其驾驶的汽车中缴获卷烟1448条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72888.7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观上明知运输的货物为香烟(假烟)后,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运输行为,故认定黄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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