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黄某乙(已起诉)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俞某某处(已起诉)收购中华香烟,再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数量200余条,销售金额6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黄某乙非法经营香烟,仍利用自己的轿车协助黄某乙运送香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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