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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绥阳县**镇**路**号门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唐某某签订《合伙购车协议》,约定二人共同购买四辆货车经营货运业务。协议签订后,黄某甲便从遵义南白油库和董公寺油库购买车用柴油将其存放于**镇**路**号门面自行购买的油罐车内并配置加油车供四辆货车自用。黄某甲在与唐某某合伙经营货运业务期间,发现油库进油价格与加油站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有利润可赚,便从2019年2月13日起在未办理柴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个人出资在遵义市南白油库和董公寺油库购买好车用柴油,由某某、黄某丙将其拉到**镇**路**号门面内存放于油罐车内。再由黄某甲将所购柴油以每升低于同期市场价0.5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跑运输的工程车辆及与唐某某合伙经营的四辆货车。2019年7月9日,黄某甲因非法销售车用柴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7.65吨车用柴油。2019年2月13日至7月19日期间,黄某甲对外销售柴油金额共计138.9万元。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黄某甲销售的柴油闪点为75.5,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属合格柴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黄某甲被扣押的7.65吨车用柴油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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