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因县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平整时,需要平整到武宣镇官禄村民委广村廖某某家菜园。该菜园周边长有樟树等树种共6株,廖某某遂委托女儿黄某乙找人买走前述树木;后黄某乙又委托本村黄某丙寻找买家将前述6株树种出售。黄某丙经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联系后,黄某甲以280元的价格买下前述6株树种(其中1株为樟树)。2019年7月17日、18日,黄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樟树等6株树种并出售给加工厂。案发后,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在伐区现场找到樟树树根、枝叶,并提取检材备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确定为樟科-樟属-樟树(香樟)。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规定,樟树(香樟)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
另查明,该株樟树系廖某某30余年前从路边挖回樟树苗后,种植在自家菜园旁边管护至案发时止。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油锯(无铭牌、红黑相间颜色)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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