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上午,黄某甲和黄某乙(另处)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电锯将珙县孝儿镇新胜村6组黄某丙家栽种的一株银杏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银杏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另查明,该银杏树系黄某甲的侄女黄某丁幼年时人工栽种。
本院认为,因黄某甲砍伐的银杏树系人工栽种,其砍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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