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6********,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田东县**镇**村**屯后山“**”(地名)黄某甲的林地内非法开采锰矿,黄某乙出资雇请挖掘机开挖三天,在锰矿等待出售期间被田东县自然资源局查获,后移送田东县公安局。经鉴定,非法开采锰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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