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期间,黄某乙、黄某丙因经营鞋厂亏损,需要资金周转,经商谋后,以黄某乙作为贷款借款人,黄某丙作为担保人并用黄某丙名下登记位于惠东县**镇**大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与林某某、黄某丁签订惠东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1200亩山坡地种植果树和按树的合同、与黄某戊签订假的农药化肥购销合同、与黄某己签订假的买卖铲车、挖机、除草机、货车合同、与黄某庚签订假的树苗购销合同、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签订假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与黄某辛签订假的工程合同等材料作为贷款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到海丰县****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2014年7月17日,被黄某乙、黄某丙骗取海丰县****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7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7月15日止,贷款后至2018年7 月11日止,黄某乙、黄某丙只还贷款30.9万元,尚欠海丰县****信用社的贷款669.1万元。黄某乙其家属主动于2018年7月19日和20日还清了尚欠海丰县****信用社贷款本金669.1万元,海丰县**联社同意减免利息102万元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结清相关的贷款。

经海丰县公安局传唤,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 年7月15 日到海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