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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黄行路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一单元19楼上面的隔层,见该处房门未上锁遂进入屋内翻找财物,未窃得财物。后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胡宏心胡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 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宏心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轻微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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