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小名“日命”),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上,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跟黄某某说好下半夜偷得摩托车后就叫黄某某开车去收购。次日凌晨4时许,白某某在其所住的百么屯附近盗得两把废旧太阳伞架、一台旧红色1 2 5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黑色南爵牌NJ150-8A型号的两轮摩托车,并拿到百么屯往百么洞方向的路边一起放好后,打电话通知黄某某来收购。当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依约驾驶其桂M****9货车到百魔洞附近收取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这些盗窃赃物装车运走。途中,黄某某觉得自行收购这些赃物不妥,便帮白某某运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同贺新区陆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站销售,共获款人民币372元后,白某某从中分了人民币100元现金给被不起诉恩黄某某作运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己到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日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后又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盗的红色1 2 5两轮摩托车因已报废过期,被盗的两把太阳伞架也因废旧,均无鉴定价值。被盗的南爵牌NJ150-8A型号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55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被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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