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彝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6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家住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唐冰,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1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宁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被告人沙某某处接手开采杨家湾砂石场,在无林地占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采砂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占用林地开采砂石的面积为3.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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