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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横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笋,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购进柴油248.89吨,除自用外,黄某在未经相关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农某某等人出售柴油约10吨,经营数额人民币55000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横县六景镇良村村委滑石村“滑石水库”附近黄某存放柴油的地方查扣柴油8.16吨。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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