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乌龟交易市场内,以饲养观赏为目的,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以136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龟苗两只,后驾驶汽车运输到其位于淮安市开发区**小区**幢**室的家中进行饲养。同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两只苏卡达陆龟赠送给同事杨某某。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的家中饲养至今,其中一只苏卡达陆龟在饲养期间死亡,一只被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扣押,并移交至淮安市动物园进行保护。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杨某某家中扣押的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济价值为250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苏卡达陆龟、被不起诉人户籍基本信息、QQ聊天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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