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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XX危险驾驶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XX,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黄XX无证驾驶桂M71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往广西XX县方向行驶,当日6时30分许,行经巴马县境内S208省道117KM+350M路段时,与对方由陆治位驾驶的桂L3S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黄XX、陆XX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8日依法提取黄XX的血样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X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6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案后,犯罪嫌疑黄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认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黄XX在事故发生后抽血送检前喝过药酒事实的,无法查清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的乙醇含量,是否达到醉驾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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