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乙,绰号黎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长期在慈利县龙潭河镇、高桥镇与桃源县黄石镇、理公港镇、杜坪交界一带开设户外赌场,召集赌徒用扑克牌以“A89”为赌博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赌注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赌徒每场少则三、四十人,多则上百人。该赌场每场聚集赌博资金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每场“抽水”高达数万元。赌场共抽水盈利200万余元。该团伙人员相对固定、结构严密、分工明确。马某某系赌场的组织者、负责人,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被不起诉人黎某乙在马某某的赌场内非法放贷,在赌场内为参赌的赌徒提供赌博资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黎某乙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从赌场获取孳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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