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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彭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曲靖市陆良县**街道**幢**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曲靖市陆良县**街道**幢**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曲靖市陆良县**街道**幢**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险诈骗罪、保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无证驾驶云******轿车与被不起诉人保某甲驾驶的云D*****轿车在陆良县**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系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向民警提供虚假陈述,编造彭某某驾驶云******轿车与保某甲驾驶云D*****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事实,骗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云******宝马轿车和云D*****奥迪轿车车辆的修理费用18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银行回执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闻某某、保某乙的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退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有悔罪表现。

南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彭某某、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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