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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湘潭市九华街道合山**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7时52分许,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潭邵高速湘潭北收费站驶出后,沿高速匝道往湘潭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潭邵高速西侧匝道口右转弯驶入长潭西高速连接线时,周某某驾驶湘******号二轮摩托车沿长潭西高速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湘******号二轮摩托车车头与湘******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某某受重伤后经湘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8日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黎某某己于2019年10月15日与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20年1月15日赔偿到位,得到周某某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过失犯罪,黎某某因自己未谨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无其他加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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