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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清镇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搭乘表哥卢亚从清镇市区往清镇市站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清镇市清水线(清镇-水城)7公里站街镇小河村大湾路段时,由于操作不慎,致使贵A****5号小型轿车失控撞上左前方路边石坎后侧翻倒地,造成卢亚、黎某某受伤及贵A****5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黎某某向路过的面包车驾驶员戴某某求助,戴某某驾驶面包车与黎某某将卢亚送至清镇市骨科医院抢救,卢亚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黎某某到清镇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3月11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平均值为66.2mg/100ml。2020年4月7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5号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除右侧前照灯、右前位灯、雾灯及倒车灯未能正常点亮外,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2020年4月8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亚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13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卢亚无责任。

2020年3月11日,黎某某及卢亚家属达成协议,因双方是亲属关系,签署协议后互不相找,就此结案。同日卢亚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黎某某,不再追究黎某某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凭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车辆、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系亲属关系,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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