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3********,汉族,大专文化,贵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单元**,现住址:贵阳市花溪区**路**村**房**栋**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20年7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05月期间在贵阳市云岩区**路附近找到刻章的付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枚印章6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独山**职业培训学校、独山县**职业学校、成都铁路局**站、贵阳**电机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客运段、成都铁路局**机务段”七枚公章。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A0****车辆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设卡盘查,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上述七枚印章。经核实,无“成都铁路局**客运段、成都铁路局**站、成都铁路局**机务段”三枚印章;经鉴定,“贵阳**电机有限公司、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独山县**职业学校、贵州独山**职业培训学校”四枚印章字样的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系伪造印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检材印章样本、案件照片及微信截图、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及事业单位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付某某抓获,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