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J****号小型轿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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