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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日生,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J****号小型轿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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