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云浮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区**镇居委**村,住云浮市**中学宿舍。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5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小型普通客车从云浮市云城区**居委**岗村家中出发,往云浮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宝马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当晚21时31分,黎某某在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12.0mg/100ml。
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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