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霍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敏,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心小学西侧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lOO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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