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汉族,中专文化,岳阳市君山区**学校副校长,户籍地所在地华容县万庾镇南街社区居委会一组251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4时至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华容县东山镇扫墓后与家人聚餐,黎某某喝了白酒。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休息约5小时后驾驶湘F*****号普通货车从华容上G56杭瑞高速公路返回君山。当日22时许途径君山收费站时,黎某某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1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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