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2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G369801(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景华装潢标牌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S7N****)途径本市黄江镇华记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