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J3****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路东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