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M****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阿凡达酒吧往惠东县大岭镇高级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镇前进街红绿灯处时,因饮酒后开车头晕眼花,便把车停下休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黎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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