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3时许,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1****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场方向行驶,到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黎某某跌跤脸部有伤不方便作呼气酒精检测,民警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液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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