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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桂B****0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五岔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毫克/100毫升, 随后交警将黎某某带至广西脑科医院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6日,经交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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