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身份证号码4527251997********,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桂M****5小型轿车行驶至乐业县城40米大道人社局路段时,被乐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黎某某的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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