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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海南**局宿舍**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独自驾驶琼A5****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东沙路“快乐之星KTV”跟吴某某等朋友六人一起唱歌喝酒。次日0时许,黎某某酒后驾驶琼A5****小型轿车载着朋友吴某某从KTV停车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南大学附近骨科门诊换药,途经东沙路、南沙路、海德路、龙昆南、南大立交桥、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交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结果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香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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