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灌南县李集镇条河村南北水泥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78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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