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灌南县李集镇条河村南北水泥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78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