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Q****号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银海路星乐迪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71.4mg/100ml,经琼海市中医院提取黎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黎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倩
2020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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