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4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7********,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19时17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1Q****小型轿车,从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朱巷村驶往永和镇506县道附近工厂,途经永和镇大陡畈入口-大陡畈出口800米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实施本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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