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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大专文化,建筑工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7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本区石板镇往经开区方向行驶,行至经开区南二环6公里处8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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