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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5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群众,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4年10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处罚款700元;因赌博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6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浙E0****小型轿车行驶至太湖街道东白溪小区门口与张某某驾驶的浙E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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