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粤W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兴县新城镇育才南路往环城东路方向行驶,途经新城镇大园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7.41mg/100 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移送的光盘1张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