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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2********,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1+1法律援助志愿者刘某某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克度镇派出所方向往克度镇金星小区方向行驶。22时49分,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八渡)170公里800米处(小地名:平塘县克度镇老加油站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48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自首;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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