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郫都区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59分许,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号小型轿车,由蒲江县驭虹路方向往蒲尚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蒲尚路100m路段处(成雅高速路桥洞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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